面对无罪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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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肖金花,李诚华.面对无罪辩护[J].人民检察,199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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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金花 李诚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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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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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7年11月11日晚,刘华与刘兆发牛争吵_!3日,刘华又就前天争吵的事找到刘兆家质问刘兆,并动手拟刘兆的衣领。在斯拉中,刘兆用穿皮鞋的脚朝刘华的右腹部踢了一脚,后被旁人劝开。当晚,刘华感到右腰部疼痛。第二天,发现血尿,便到白水卫生院检查,初诊为“肾出血”。后转到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肾挫伤并大出血”,手术切除了右肾。经法医鉴定:刘华右肾破裂系外来暴力所致,其损伤程度属重伤甲级。庭审惊受这件案子由我负责出庭(诉。按说,案件事实清楚,被告人供认有伤害行为,被害人也明确指认是被告人踢伤他,还有法医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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