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被害人本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参与人,然而近年来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却常常出现习惯性的跑偏,被害人的着力点更多放在刑事诉讼程序之外,被害人的参与逐渐从法庭转移到更广阔的社会公共领域,这就是所谓的被害人参与异化。被害人参与异化表象形色不一,然本质却都是要通过异化的参与方式对裁判结果形成实质的影响,以期实现其诉讼目的。这种参与异化还呈现出由个案参与公共化、法律问题政治化、利益诉求多元化三种趋势。这又从个案层面、制度层面、思想信念层面对我国法治建设带来了不小的冲击,易导致个案不公,诱发制度流变,甚至侵蚀司法权威。参与异化既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故,本文认为,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现行法律规定的参与机制的障碍造成的挤出效应以及被害人救济制度不完善所带来的逆向选择倒逼,二是司法权威的不足,三是转型社会的客观现实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本文借鉴了犯罪学中恢复性司法理念,确定被害人的参与权利,制定并完善相应的被害人参与机制,保障被害人参与的合法性、有序性、有效性,打开被害人面前的法律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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