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优抚对象抚恤标准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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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省民政厅、财政厅发出通知,从 2000年 1月 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一、在 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金,特等每人每年提 66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 600元,二等每人每年提高 360元,三等每人每年提高 15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特等、一等每人每年提高 180元,二等、三等每人每年提高 60元。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 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 20元。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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