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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属侵权纠纷,不应追加王某的法定继承人为共同被告
引用本文:宋瑞良.此案属侵权纠纷,不应追加王某的法定继承人为共同被告[J].河北法学,1993(6).
作者姓名:宋瑞良
作者单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1990年7月18日,某市某商场第一经营部(下简称经营部)委托社会闲散人员王某代购“将军”牌香烟。同日,经营部将两张空白转帐支票交给王某,用以支付购烟款。而王某并未按经营部委托购烟,而是于7月19日将其中一张支票交给了某宾馆,言明用以偿还欠该宾馆的32200元人民币,该宾馆就在空白转帐支票上填写了32200元,通过银行将此款划人自己帐号。同日,王某又将另一张支票交给了某销售公司,因王某曾从该销售公司批发部购买了28台电冰箱,尚欠68500元货款未付,销售公司便在空白转帐支票上填写了68500元,从经营部帐号上将此款划走了。后经营部发现王某将两张支票全部用以偿还了个人债务,遂多次找王某、某宾馆和某销售公司讨要未果,无奈诉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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