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审判庭”应易名“商事审判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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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辉东.“经济审判庭”应易名“商事审判庭”[J].法学,199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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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辉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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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市鼓浪屿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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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审判工作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与此同时,’‘经济审判庭”这一名称却越来越不能适应法律发展趋势的需要了。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经济”一词在法律中实际是最不经济的概念。与其对应的经济,在许多国家是作为学科来研究的,其部门法对位至今难有定论,如第一个制定反托拉斯法(最典型之经济法)的美国,干脆否认有经济法这个学科或部门法,而归之于商法。在我国,80年代曾有民法学派和经济法学派的大论战,直到1992年法学界学习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讲话时,才以民法学派胜利告终,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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