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的公法保护——兼论公私法保护之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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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闫静 吴太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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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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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数字经济时代,严于控制,疏于利用的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理论无法充分适应开放共享的数字市场环境,并有可能加剧个人信息控制与使用的矛盾。数据共享话语下,个人信息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个人信息保护同样关涉公益保障和公权控制问题,这在一定意义上奠定了个人信息公法保护的合理性。公法保护视野之下,个人信息保护遵循利益平衡理念和谦抑控制的实践方向,有效地回应了个人信息在共享背景下的保护问题。但证成公法保护不代表放弃私法保护,多数个人信息保护实践需要公私法并行发挥保障合力,故应通过构建分层式权义规则、复合型责任体系、多元化监管模式以及综合性保障方法构筑个人信息保护的公私法耦合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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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数字经济 个人信息保护 公法保护 私法保护 公私合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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