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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防式社会性监管——以化工行业风险监管为例
作者姓名:王浩  曾子为
作者单位: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主持人:王浩)、最高人民检察院应用课题新型'非吸'犯罪处理困境及应对机制研究(主持人,赵桂英,王浩)的阶段性成果;本文系四川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三五规划2019年度课题新能源开发风险合作监管的行政法研究(项目编号,SC19C056,主持人,王浩)、中国法学会2019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西部扶持项目整体性治理理论视野下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的法治保障研究(项目编号,CLS(2019)W01
摘    要:科学技术引发的大量风险使传统社会性监管遭遇失灵。为完成风险规制任务,应在传统社会性监管中引入预防监管。内含风险预防、合作监管等理念的预防式社会性监管制度,既有助于政府履行风险监管义务,又回应了风险社会下安全、健康、环境监管的现实需求。考察具有风险特性的化工行业,其风险广泛分布于生产、贮存、运输等环节且难测难治,同时化工行业社会性监管预防性不足,存在风险识别不准、评估不科学、处置不及时、信息沟通不顺畅等问题。因此,构建预防式社会性监管制度,应在风险预防、合作与效能原则指引下,对化工行业法律法规进行立改废,增强规范中的预防条款,为预防式社会性监管提供依据;平衡预防式社会性监管与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将监管范围限定在化工行业生产、贮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健康、环境风险领域;建立风险监管职能清晰、纵向权力差异化配置、机构独立设置的预防式社会性监管体制;以信息公开、专家参与、监管影响评价程序增强预防式社会性监管的民主性、科学性与责任性;建立复合的预防式监管责任体系,保障监管的实效。

关 键 词:技术风险  化工行业  社会性监管  政府监管  风险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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