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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领域中请示报告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引用本文:段瑞群.政法领域中请示报告制度的理解与适用[J].理论与改革,2020(5):37-49.
作者姓名:段瑞群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度一般课题《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贯彻实施研究(项目
摘    要:请示报告制度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党内法规规范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请示报告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政法工作领域的适用,曾经衍生出"党委审批案件"制度与实践,导致民主法治建设遭受重创。虽然伴随着改革开放,"党委审批案件"制度被正式废止,但是实践中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的问题依然存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现象屡见不鲜。党的十八大后,一方面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国,深化政法领域改革,保障审判权独立运行;另一方面不断健全请示报告的党内法规,强化各级党委统筹领导作用。如何在政法领域,特别是司法审判中正确认识、科学适用请示报告制度已成为一个紧迫而又棘手的问题。或许对请示报告与"干预"司法,案件审批,党委领导干部批示、圈阅、督办公文,"公检法"关系协调等作出法治化界定,才是开启"中国之治"新篇章之关键所在。

关 键 词:请示报告  党内法规  党委政法委  政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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