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权对抗制度应以租赁登记为必要——论我国《合同法》第229条的不足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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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玉婷.租赁权对抗制度应以租赁登记为必要——论我国《合同法》第229条的不足与完善[J].法制博览,2013(7):75-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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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玉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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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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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制度既没有以占有作为公示要件,也没有以登记为公示要件,过度保护承租人而损害租赁物受让人之利益,难以保障交易安全。租赁登记制度能弥补占有的公示性不足,在我国也有良好的基础,能为民众所接受,我国有必要建立租赁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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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租赁权 对抗力 公示制度 租赁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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