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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权对抗制度应以租赁登记为必要——论我国《合同法》第229条的不足与完善
引用本文:陈玉婷.租赁权对抗制度应以租赁登记为必要——论我国《合同法》第229条的不足与完善[J].法制博览,2013(7):75-76.
作者姓名:陈玉婷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摘    要: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制度既没有以占有作为公示要件,也没有以登记为公示要件,过度保护承租人而损害租赁物受让人之利益,难以保障交易安全。租赁登记制度能弥补占有的公示性不足,在我国也有良好的基础,能为民众所接受,我国有必要建立租赁登记制度。

关 键 词:租赁权  对抗力  公示制度  租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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