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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与熊掌,可得兼乎——气候变化国际法制下森林碳汇与生物多样性的矛盾与协调
作者姓名:范铭超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701
摘    要:森林碳汇通过林业行为实现,包括造林、再造林和森林管理。但林业行为同样可能造成对生物多样性的损害。气候变化国际法制未能有效地协调上述矛盾,甚至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导致矛盾的激化。应当引入可持续发展的环保理念,通过完善气候变化国际法制和加强其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合作与协调,消除上述矛盾,从而全面、科学地保护环境。

关 键 词:气候变化国际法制  森林碳汇  生物多样性  矛盾  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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