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黄某行为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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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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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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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被告人黄某原系上海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驻上海金属交易所交易员。1992年5月,黄某代表公司进入交易所操作金属交易,由于公司期货业务刚开展,所以初期黄某一人管理着数个业务环节,可以做自营,也可决定资金盈余的流向及代理业务的归属。同年12月底,黄某为了进行个人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其公司与虚构的“沪东物资供销部”签订《金属现货、期货委托代理协议书》,并谎称“沪东物资供销部”已经汇入了所需10万元保证金。使之成为五矿公司的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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