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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人不“公证”
引用本文:余为.公证人不“公证”[J].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1998(6).
作者姓名:余为
摘    要: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某种行为或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与文件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改革开放以来,公证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以其“服务、沟通、公证、监督”的职能,把“触角”伸向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公证已经走进了我们的生活。然而,最近从报上读到一则消息,令我感到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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