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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侵权精神损害问题研究——对《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解读
引用本文:谭金生.国家侵权精神损害问题研究——对《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解读[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3(4):61-66.
作者姓名:谭金生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401147
基金项目:重庆市人民检察院2011年度重点课题"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相关工作研究"
摘    要:国家侵权精神损害是指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自然人生命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造成自然人生理或心理上的痛苦以及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严重后果”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自然人生命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导致自然人因精神受到损害而造成的一切可以用货币衡量的直接损害事件。国家侵权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分类确定:对生命、健康(包括生理和心理)造成损害的,可以比较国家赔偿法第34条之规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对因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而造成的严重后果,可以参照普通侵权法相应规定和实践做法,确定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 键 词:国家侵权  精神损害  严重后果  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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