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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关于改革执行异议制度的思考
作者姓名:邵正洪
作者单位:邵正洪(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我国民诉法第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上述规定,确立了我国的执行异议制度,学者们一般将之简称为执行异议,当事人以外的对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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