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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窃“天价”科研试验品行为的定性
作者姓名:周光权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    要:对行为人的定罪 ,不能只考虑结果责任。可能仅仅因为事后证明财物价值高 ,就一定要对行为人定罪处理。《日本刑法》第 3 8条第 2款的规定“实施了本应属于重罪的事实 ,但行为时不知属于重罪的事实的 ,不得以重罪处断” ,值得借鉴。对偷窃“天价”科研试验品的行为可能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处理。

关 键 词:盗窃  科研试验品  定性  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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