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从目前情况来看,部分地区的代表联系选民的活动仍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代表联系选民的面窄小;二是代表履行职务的视野不够开阔;三是选民向上反映情况渠道不够畅通;四是代表接受选民监督的措施不落实等等。因此,要通过建立县(市、区)、乡(镇)人大代表与原选区选民的双向联系,把代表联系选民的活动引向深入。县乡人大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他们来自选民,对选民负责,为选民服务,受选民监督。因此,双向联系的主动方在县乡人大代表。为了健康开展县乡人大代表与选民的双向联系,作为主动方的县乡人大代表应建立以下制度:一、代表身份公示制。县乡人大代表应把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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