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当前的侦诉关系中,提前介入侦查、补充侦查、自行侦查等手段均难以实现对侦查质量的控制.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侦查程序的封闭性,使公诉无法有效参与到侦查程序中.优化侦诉关系的基本思路在于确立公诉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地位,使侦查权按照公诉的价值行使.构建以公诉为主导的审前程序,从短期来看,要扩大引导侦查的范围、完善引导侦查的方式、加强侦查监督的力度;从长期来看,要探索建立公诉对侦查活动的同步审查机制,推动立法明确公诉引导侦查的法律地位、效力、方式和程序,增强检察机关对违法、消极侦查的制约和惩戒力量,推动公安机关转变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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