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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兴奋剂的刑事可罚性分析
引用本文:李明鲁.非法提供兴奋剂的刑事可罚性分析[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7(1).
作者姓名:李明鲁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基金项目:中国政法大学2015年校级人文社科研究青年项目《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与预防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
摘    要:兴奋剂和毒品在物理属性和法律性质上都属于不同的两种物质,我国《刑法》在特定章节专门规定了毒品犯罪,而兴奋剂领域的犯罪却存在立法空白,导致在相关行为的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模糊不明.因此,《刑法》必须明确非法提供兴奋剂的犯罪和刑罚,从源头上打击兴奋剂犯罪,生产、销售和组织、引诱、教唆、欺骗、强迫运动员在体育活动中使用兴奋剂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国外兴奋剂犯罪的相关立法,根据我国《刑法》的现有罪名和《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主体的范围以及刑罚的设置进行立法探索.

关 键 词:兴奋剂  犯罪  刑罚  比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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