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兴奋剂的刑事可罚性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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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明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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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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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国政法大学2015年校级人文社科研究青年项目《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与预防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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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兴奋剂和毒品在物理属性和法律性质上都属于不同的两种物质,我国《刑法》在特定章节专门规定了毒品犯罪,而兴奋剂领域的犯罪却存在立法空白,导致在相关行为的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模糊不明.因此,《刑法》必须明确非法提供兴奋剂的犯罪和刑罚,从源头上打击兴奋剂犯罪,生产、销售和组织、引诱、教唆、欺骗、强迫运动员在体育活动中使用兴奋剂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国外兴奋剂犯罪的相关立法,根据我国《刑法》的现有罪名和《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主体的范围以及刑罚的设置进行立法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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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兴奋剂 犯罪 刑罚 比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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