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若干问题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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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颜九红.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若干问题初探[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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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颜九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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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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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之保护法益,是野生动物资源的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一般而言,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未杀害的行为与非法猎捕后杀害的行为在法益侵害程度上有别;非法猎捕、杀害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与非法猎捕、杀害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在法益侵害程度上亦有别;对于所捕杀的野生动物是否属于国家保护的珍贵动物,若被告人提出无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之抗辩,应予司法评判.此乃责任主义原则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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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责任主义原则 违法性 认识的可能性 消极的责任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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