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独创性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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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葛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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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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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吉林省教育厅“十二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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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作品的定义,学界普遍认为独创性是作品的构成要件之一.然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这一观点都存在诸多问题,难以自圆其说.事实上,作为“独创性”的一个判断标准——“创造性”不应成为作品的构成要件,而作为“独创性”的另一个判断标准——“独立完成性”则是作者身份认定的实质要件,应当归属于著作权主体制度.因此,由“创造性”和“独立完成性”构成的“独创性”不是作品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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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作品 独创性 创造性 独立完成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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