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反思独创性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
作者姓名:葛龙
作者单位:吉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基金项目:吉林省教育厅“十二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
摘    要: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作品的定义,学界普遍认为独创性是作品的构成要件之一.然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这一观点都存在诸多问题,难以自圆其说.事实上,作为“独创性”的一个判断标准——“创造性”不应成为作品的构成要件,而作为“独创性”的另一个判断标准——“独立完成性”则是作者身份认定的实质要件,应当归属于著作权主体制度.因此,由“创造性”和“独立完成性”构成的“独创性”不是作品的构成要件.

关 键 词:作品  独创性  创造性  独立完成性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