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担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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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骆晶晶.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担问题[J].理论探索,2005(5):152-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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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骆晶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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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大学,山西,太原,03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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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与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的要求不同,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其特殊性,这体现在作为被告方的行政单位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而原告的举证责任只要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的法定要求即可,当然,行政诉讼法也容许原告就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提供证据,但是,这并没有排除被告对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明责任。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这一主体具有恒定性,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乃至行政诉讼中处于优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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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诉讼 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 举证规则 |
文章编号: | 1004-4175(2005)05-0152-02 |
修稿时间: | 2005年4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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