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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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或公法上的契约。泛指与普通合同相比较有许多不同特征的特殊的合同制度。这种合同只出现于行政管理活动之中,以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它既不同于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经济合同,又有别于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合同。在我国的法律中,目前虽然尚未对行政合同作出专门的规定,但实践中行政合同这一制度已普遍的存在于社会管理领域的各方面。例如,承包经营合同,一方是行政机关作为发包方的,另一方为有关的组织法定代表人或专业户;公共行政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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