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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公证立法与政府职能转换
引用本文:杨遂全.法定公证立法与政府职能转换[J].中国司法,2005(8):47-48.
作者姓名:杨遂全
作者单位:中国驻法国使馆教育处,四川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司法部法定公证课题组负责人,610064
摘    要:现代发达国家的行政管理改革的经验教训表明,市场经济体制下是“小政府大社会”,政府政务必须尽可能地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机构间的权力要制衡,而法院通过行政诉讼事后监督政府的成本太大,必须探寻事先监督制约政府依法行政的机制。市场经济条件下转换政府职能的客观需要,不能不使笔者联想到我国改革开放最初用公证书公证农村联产承包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喜人成效,也不能不让人联想到目前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公证法》。2004年7月1日,中国第一部《行政许可法》开始实施。2004年12月25日,我国《公证法》(草案)也在全国人大常委通过二审…

关 键 词:法定公证  立法  政府职能  行政管理  法院  《公证法》  中国

Legislation of Statutory Notarization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Government's Functions
Yang Suiquan.Legislation of Statutory Notarization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Government''''s Functions[J].Justice of China,2005(8):47-48.
Authors:Yang Suiqua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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