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当事人充分举证及其法律后果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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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梅英,王晓良,吴强. 公证当事人充分举证及其法律后果研究[J]. 中国司法, 2008, 0(6): 75-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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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梅英 王晓良 吴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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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上海,200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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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这一规定确立了公证当事人的举证制度;但是,如何来认定公证活动中证据的充分性,如何将公证证据与民事诉讼层面上的证据相连接以及在公证实践活动中如何加以应用是需要认真思考的一个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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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证法》 举证制度 当事人 法律后果 公证证据 公证机构 证明材料 公证事项 |
Parties of Notarization Presenting Evidences Fully and Its Legal Consequenc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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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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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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