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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无权代理人之责任区分——兼论《民法总则》第171条
作者单位:
;1.华东政法大学
摘 要:
针对狭义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性质问题,《合同法》和《民法总则》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此,学界虽有五种学说,但具体学说适用应尊重具体案件事实。另外,相比学理争议,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赔偿的内容更为重要。在对赔偿内容的性质进行判定后,应区分狭义无权代理人和相对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主观认知,对《民法总则》第171条进行进一步解释,完善狭义无权代理人的责任规定,保护相对人的合理利益。
关 键 词:
狭义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拒绝追认
履行利益
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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