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赔偿义务机关确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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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雷伟红.论我国赔偿义务机关确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5(2):7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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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雷伟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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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浙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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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家赔偿法在赔偿义务机关确立中采用了侵权主体与赔偿义务机关相一致的原则,但在侵权机关为数个国家机关的时候,却采用了不同的标准。正因为理论上没有规定统一的标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办理共同赔偿案件产生了办理程序复杂、环节较多、办案效率低、执行难等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在理论上采用责任递进转嫁原则,在立法上,二审改判无罪时,改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单一的赔偿义务机关即一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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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赔偿义务机关的确立 共同赔偿案件 国家赔偿法 |
文章编号: | 1009-7759(2005)02-0077-03 |
修稿时间: | 2004年10月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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