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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情事变更原则及其法律适用
引用本文:陈小平.试论情事变更原则及其法律适用[J].理论与当代,1996(3).
作者姓名:陈小平
作者单位:贵州民院
摘    要:情事变更原则,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因通货膨胀而开始广泛应用的一个原则。它是指举律行为成立后至履行前,作为法律关系存在前提的情事,因不可归贵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事先不可预料的变更,从而导致原来的法律关系显失公平时,原来的法律关系亦应予变更的原则。也就是说,契约缔结后,如果发生了当事人缔约时所不能预料的社会或经济的变更(如战争、通货膨胀),这时,仍然承认契约的效力,强迫当事人严格履行,则必将导致该法律关系显失公平。因此,应当变更原法律关系,对它进行重新调整,以求得双方利益的再平衡。情事变更原则在西方国家的法律中,是受到高度重视和普遍适用的,但在我国,由于过去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市场情况变化不大,因此,情事变更原则缺乏其存在的基础。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经济生活中不确定的因素逐渐增多,如何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解决因情事变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而发生的纠纷,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日益重要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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