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仅为夫妻两人的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存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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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建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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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商学院,2100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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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公司制度的推行 ,各种公司纠纷案件迅速增加。我国公司法制度的不完善 ,以及法官、律师认识上的差异 ,给此类案件的正确处理带来一定的困难。南京某法院因为一存续中的有限公司发生股权转让 ,股东仅剩下夫妻两人 ,而认定该公司丧失法人人格 ,就是不适当地将民法上的一般规则套用于公司 ,混淆股东之间的财产关系与公司本身财产归属 ,造成错案的一个典型。有人在人民法院报介绍该案时附和法院的错误意见 ,流传较广 ,应当予以匡正 ,以免发生同样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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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有限公司 夫妻股东 产权关系 公司人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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