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司法、议会及政府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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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约翰·H·菲利普斯,海梁. 澳大利亚司法、议会及政府的关系[J]. 中国司法, 2004, 0(3): 73-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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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约翰·H·菲利普斯 海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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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大学法律继续教育中心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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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宪政意义上说,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实行的是议会民主制。我们现在宪法制度的大部分内容,是在1852年维多利亚议会制定的宪法中规定下来的。 在这部法律作出的制度安排中,三权分立原则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我们的朋友,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先生,曾经断言三权分立原则是美国人的发明。但实际上很清楚,它的发明者是十八世纪的法国思想家盂德斯鸠。他认为在一个国家当中,维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的最佳途径,应当是实行权力分立以及分设不同的政府机构,而不是把权力托付给一个国家机构或组织。 自孟德斯鸠时代以来,在民主国家,国家权力传统上分为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分别授予政府、议会和法院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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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澳大利亚 司法体制 议会 政府管理 宪法制度 刑事管辖权 三权分立原则 公民权里 |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judicature,parliament and government in Australi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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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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