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问题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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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慈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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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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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应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性而非廉洁性。本罪中的“该国家工作人员”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无需限制为具有管理制约关系,只要其对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影响力即可。本文指出行为人的承诺是本罪的着手,而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于请托事项做出承诺的才构成本罪的既遂,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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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职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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