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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行为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作者姓名:王飞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摘    要:行政机关在其管辖事务的范围内,对于特定的相对人,采用具体的示范、建议、劝告、鼓励等非强制性方式实施的行政指导行为,由于相对人没有服从的义务,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不产生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对人可自愿接受或拒绝,因而这类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关 键 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指导行为  深圳市  清算组  行政相对人  新干线  行政主体  行政诉讼法  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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