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危害性概念之正当性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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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志远.社会危害性概念之正当性考察[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4(4):3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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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志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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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检察官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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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社会危害性与刑法规范之间是一种“体”与“用”的关系。在立法阶段 ,社会危害性是“体” ,是根本① ,刑法规范是“用” ,是承载社会危害性的手段。而在司法阶段 ,二者的“体用”地位轮回互换 ,即刑法规范变成“体” ,变成根本 ;而社会危害性却成为“用” ,成为分析、解释和运用刑法规范的方法论。总之 ,在制定和适用阶段 ,刑法规范与社会危害性轮回占据“体”、“用”位子 ,彼此对立统一、缺一不可。然而 ,近年来 ,尤其是罪刑法定原则确立后 ,社会危害性概念却备受指责 ,有学者甚至主张将社会危害性概念逐出注释刑法学领域 ②,实际上也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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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会危害性 正当性 刑法学 立法 犯罪构成 犯罪标准 |
Study on Legality of the Concept of Social Jeopardiz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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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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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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