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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监察强制措施体系的结构性缺失与重构
引用本文:魏昌东.《监察法》监察强制措施体系的结构性缺失与重构[J].金陵法律评论,2020(1).
作者姓名:魏昌东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上海200020
摘    要:监察调查权是中国特色国家监察权的重要职能之一,职务犯罪调查权的侦查权属性要求配置必要的监察强制措施。《监察法》就监察强制措施的立法设定存在审慎性上的缺失,由此导致监察调查权运行中的诸多理论与实践困境:监察留置具有羁押属性,却被立法者定性为调查取证手段,实则违背了诉讼基本原理;监察调查缺少强制到案的法定功能,导致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现障碍;监察强制候审措施的单一化立法配置,仅留置能够发挥候审羁押的效果,既不符合人权保障的法治理念,也将过多消耗国家有限的诉讼资源,对此,应当融贯式借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构建"梯度式"监察强制措施体系,并增加"执业禁止类"的强制措施类型。

关 键 词:监察调查权  监察强制措施  留置  体系重构

The Structural Deficiency in and Reconstruction of the Compulsory Measure System in Supervision Law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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