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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
摘    要:黑政办发[2008]31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省地震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8年5月20日

关 键 词:抗震能力  各级政府  安全工程  黑龙江省  民居  城乡建设  农村地区  政府办公厅  地震安全  防震减灾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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