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由海口中院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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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汪盛富!武汉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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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纵观本案,不难认定海口B公司与A土地局,海南C公司之间存在居间协议(合同)的法律关系。海口B公司为促成A土地局与海南C公司订立土地出让合同而进行居间活动,并从A土地局(约定无偿)和C公司(支付600万元手续费)处取得报酬。(一)本案不属专属管辖,A地法院无权受理。首先明确了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居间协议法律关系,然后就易找出本案争议的标的。“海南C公司认为海口B公司收取手续费太高。显失公平,要求出退还或变更手续费”。也就是说,海南C公司与居间人B公司就居间介绍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而不是C公司与A土地局就3000亩中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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