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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款去向不影响贪污受贿罪的定性
作者姓名:李建国
作者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1100
摘    要:司法实践中,贪污受贿赃款的去向有多种表现形式,不管去向如何,均不应影响对贪污受贿罪性质的认定.

关 键 词:赃款  贪污受贿罪  定性
文章编号:1008-4525(2001)03-0081-03
修稿时间:200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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