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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停止请求权制度的立法缺陷与检讨——兼评我国《公司法》第111条
引用本文:刘清生.我国《公司法》停止请求权制度的立法缺陷与检讨——兼评我国《公司法》第111条[J].行政与法,2003(12):80-82.
作者姓名:刘清生
作者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000
摘    要:对我国《公司法》第111条的见解,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该条是关于公司法的停止请求权制度的规定,只是存在巨大立法缺陷。本文拟对我国《公司法》停止请求权制度的立法缺陷作一些探讨。

关 键 词:停止请求权  《公司法》第111条  立法缺陷
文章编号:1007-8207(2003)12-0080-03
修稿时间:2003年8月16日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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