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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体制的非行政化改革——非行政化法院与非营利性组织的类比
作者姓名:李莹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150080
摘    要:法院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审判与行政管理的分离、阻隔,由于历史的、现实的、人为的原因使得司法权与行政权混淆,导致我国法院体制表现为行政化的特征,并具有营利性的利润追求.要使我国法院体制适应司法审判的客观需要,实现我国司法的现代化,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必须要进行法院体制的非行政化改革.法院应摆脱行政化领导,建立以法官为主体,以审判活动为中心的现代管理体制.

关 键 词:法院体制  非营利性  非行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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