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体制的非行政化改革——非行政化法院与非营利性组织的类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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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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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150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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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院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审判与行政管理的分离、阻隔,由于历史的、现实的、人为的原因使得司法权与行政权混淆,导致我国法院体制表现为行政化的特征,并具有营利性的利润追求.要使我国法院体制适应司法审判的客观需要,实现我国司法的现代化,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必须要进行法院体制的非行政化改革.法院应摆脱行政化领导,建立以法官为主体,以审判活动为中心的现代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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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院体制 非营利性 非行政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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