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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淫幼女罪不应以“明知”为条件
作者姓名:许言  刘辰  吴振汉
摘    要:奸淫幼女罪是强奸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强奸罪中属于第二款。奸淫幼女罪与一般强奸罪不同,有其自身的特点,因为被害人身体智力尚未发育完全,性机能尚未成熟,对性行为缺乏理解,缺乏辨别是非、自我保护和反抗的能力。她们往往成勾流氓分子残害的对象,被奸淫后引起的后果特别严重,使幼女身心健康遭受严重摧残,有的甚至使幼女的性机能遭到破坏,危害幼女的终生幸福。因此,对奸淫幼女的犯罪分子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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