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卫生部卫监食发(93)第10号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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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本刊记者.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卫生部卫监食发(93)第10号批复[J].中国卫生法制,1994,2(3):3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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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本刊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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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5月9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就福州求实精细化工研究所诉卫生部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一九九三年六月八日下发的卫监食发(93)第10号批复,驳回福州求实精细化工研究所其他诉讼请求。事情经过是,一九八五年福建省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精细化工咨询部(本案第三人,下称咨询部)杨、王等人开始研制核酸复合剂。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咨询部与福州市科技园区洪山园建设发展总公司(本案第三人,下称洪山公司)签订"关于联合开发生产NA-21营养剂协议书"。一九九二年二月经工商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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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卫生部 北京 福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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