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7]35号)要求,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于2007年7月25日至28日对全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关于在大庆前检查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对照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认真加以整改,以促进我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健康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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