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营的各项优惠政策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一律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地(州、市)、县(市、区)房地产(建设、房改)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发展改革、土地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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