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人权利能力制度的法哲学依据——以近代德意志法系私法制度为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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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崔拴林.论自然人权利能力制度的法哲学依据——以近代德意志法系私法制度为对象[J].金陵法律评论,2007(2):128-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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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崔拴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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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讲师,法学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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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代德意志法系私法制度创立自然人权利能力制度的主要法哲学依据乃是德国古典哲学中康德和黑格尔的自由意志理论。依据此等自由意志理论,只有具备自由意志这一质的规定性,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才既能谋求自己的利益,又能受理性法则的约束,从而才具备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才可以成为私法上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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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自由意志 人格 伦理人 经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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