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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损失认定
作者姓名:路开华
作者单位: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这就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正确认定两罪中的损失。

关 键 词: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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