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摘取人体器官犯罪司法实务分析——《刑法》第234条之一的司法适用问题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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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金轶,李刚. 出卖、摘取人体器官犯罪司法实务分析——《刑法》第234条之一的司法适用问题刍议[J]. 法学杂志, 2011, 3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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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金轶 李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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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00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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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第234条之一作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条款,为司法实务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与挑战。通过分析“人体器官”的范畴,可知不应将眼角膜、皮肤等组织纳入“器官”的范畴。通过对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中的犯罪既未遂、“组织”行为的认定、“医生”责任的探讨,以及对第2款规定的罪状的入罪标准、既未遂等问题的分析,对该条款的司法实务工作将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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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体器官移植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 入罪标准 既未遂 |
Judicial Analysis About Crime Of Selling Or Exciseing Human Orga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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