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文化解释视域下的习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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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光华. 刑法文化解释视域下的习惯法[J]. 法学杂志, 2011, 3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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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光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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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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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项目,江西财经大学2010年校级课题资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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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习惯法在当今社会纠纷处理实践中仍然起着对法律的补充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法律的作用。尊重传统文化,对刑法进行文化解释,是刑法获得公众认同的一个重要方式。但不同部门法领域对待习惯法的态度不尽一致,在民法领域,“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习惯,无习惯依法理”已经成为各国民法的基本规定,而在刑法领域,其应有的作用没有得到发挥。在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阶段,罪刑法定的积极意义不容否认,但完全可以在罪刑法定的框架内,通过刑法解释使习惯法的应有机能得到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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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解释 习惯法 赔命价 |
Analysis About The Customary Law With View Of The Cultur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Penal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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