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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碰瓷”行为定性研究
引用本文:许文辉,陈运红,孙菲. 汽车“碰瓷”行为定性研究[J]. 法学杂志, 2011, 32(9)
作者姓名:许文辉  陈运红  孙菲
作者单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0007
摘    要:碰瓷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而事后未进行索财的,其行为单独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碰瓷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而事后又进行索财的,其行为同时触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侵犯财产犯罪,应当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处理。如果碰瓷行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但行为人实施了诈骗、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保险诈骗等索财行为的,应结合案件情况确定应单独适用的罪名。

关 键 词:碰瓷  危害公共安全  牵连犯  财产犯罪

Research About Character Of The Intentional Car Crash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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