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12年刚刚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将鉴定这一活动的证据表现形式由原来的鉴定结论更改为鉴定意见,这一改动不仅体现了鉴定作为言辞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这一特性,更值得一提的是摘去了其原有的由于专门性知识及结论二字所带来的神秘面纱。无论以何种表达方式出现,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并不先天具有证据优势,若要在法庭上发生作用通往法官的自由心证,需以经过合法调查且有证据能力为前提。判断用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首先就应当通过严格证明之调查。本文通过对刑事鉴定意见和严格证明二者的分别释义,梳理二者间的关系,试寻一检验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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