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刑较轻在量刑规范化视野下的界定标准研究 |
| |
引用本文: | 黄顺祥,鲁阳东.处刑较轻在量刑规范化视野下的界定标准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3(9):127-128. |
| |
作者姓名: | 黄顺祥 鲁阳东 |
| |
作者单位: |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了溯及力的一般原则—从旧兼从轻,最高院司法解释将处刑较轻界定为法定刑较轻。法定刑较轻不等于宣告刑较轻,将处刑较轻等同于法定刑较轻,为以事后法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提供了制度空间,不利于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在量刑规范化及《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八)已正式实施的背景下,有必要对处刑较轻的认定标准做进一步研究。
|
关 键 词: | 量刑规范化 法定刑 宣告刑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